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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2017年至2019年每年将重点培育扶持十家影视创作机构

根据日前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台的《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培育扶持管理办法》,2017年至2019年,我省每年将重点培育扶持十家影视创作机构;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,对评选确定为“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”给予扶持。

此举旨在繁荣文艺创作,鼓励引导我省影视机构积极创作生产,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视制作经营能力的企业,扩大我省影视文化产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。

根据办法,“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”申报对象必须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,从事影视作品制作、发行业务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机构。同时,要求创作导向正确,企业运行规范,社会效益良好。

办法明确,参评机构须具有较强的影视作品制作经营能力,在本评选周期内,以本机构为主创单位,当年创作生产一部以上的电视连续剧(或广播剧、院线电影、动画片、纪录片),或五部以上的微电影。制作完成的作品必须是由本机构主创、在我省立项并取得发行许可的作品(以发行许可证、公映许可证时间或节目播放时间为准)。从事电影拍摄制作的企业应在本省工商注册,其所拍摄的电影应为第一出品单位。

同时,要求制作、发行的作品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,获得一定的奖项或荣誉,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,机构从该作品中获得较大的收入。主业突出,从事影视作品和节目制作经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经营收入总额60%以上。年产值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,具有较强的竞争力。

办法规定,原则上受扶持的创作机构中,制作、发行广播剧、电视剧、动画片、电影、纪录片、微电影(网络电影、网络剧)等节目的机构应各占一定比例。

初审推荐将按照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”的原则进行。从“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家库”中抽取专家,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影视机构进行评审。

文章来源:https://www.dianyingjie.com/2017/1101/22047.shtml